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民初字第495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惠阳市大亚湾镇。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翟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按翟某某老家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2002年、2005年婚生女翟某某、婚生子翟某某降生,为了孩子上学,王某某与翟某某于2005年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某工作一直非常稳定,翟某某则四处打工,两人常年分居两地工作与生活,感情开始出现问题。2008年春节,王某某在深圳过年,翟某某背着王某某带回一耿氏女性回家。2009年翟某某以办理彩票点为由在王某某处借走现金10万元整,并承诺彩票点第一年的收入全部归王某某所有,翟某某从王某某取借款后并没有办理什么彩票点,而是用来挥霍一空,王某某为此非常生气,不断发生争吵,两人矛盾进一步加深。2011年2月,王某某与翟某某协议离婚,王某某同意翟某某给予王某某十五万元后放弃其它权利,翟某某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据一份。2011年4月翟某某开始玩起了失踪游戏,王某某四处打探也找不到翟某某去处,无奈于2011年5月向深圳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报案被告失踪,某某派出所受理了该起案件。2013年5月王某某被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检查出右肾囊肿,王某某将病情告知翟某某父母后才从其父母处取得翟某某的联系方式,翟某某得知王某某病情后没有给予任何关心和帮助,也没有来看王某某一眼,让王某某十分伤心,翟某某对王某某的漠然证实了王某某与翟某某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特诉求法院判令:1、与翟某某离婚,婚生女翟羽佳由王某某抚养;2、婚生子翟昊鹏由翟某某抚养;3、要求翟某某支付王某某现金15万元;4、诉讼费由翟某某承担。 翟某某未到庭,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翟某某于2000年认识,2002春节举行传统结婚仪式,200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11月1日生一女取名翟某某,2005年2月11日生一子取名翟某某。婚后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现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由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翟某某、翟某某的出生证明、收据、报警回执、体验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翟某某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事务生气,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忍让,相互关爱。为促使双方和好,故对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 案件收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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