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2号 |
罪犯王二偏,曾用名王二扁,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4月2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月31日减刑一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二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二偏于2006年8月8日早上7时许,伙同他人入室行窃,被失主发现后拒捕并与失主打斗,然后逃跑,抢走现金58元、银镯一对。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 罪犯王二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七次,记功一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二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二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二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上一篇:王波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