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57号 |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月5日。 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河南省新密市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11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