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32号 |
原告位某,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29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4月1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Ο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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