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三终字第6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保山,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继成,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文堂,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孙保山与被上诉人朱继成以及原审被告陈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继成于2012年3月2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粘土砖100000块并承担运费,或以市场砖价折款45000元给付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粘土砖60000块或以市场砖价折款27000元;3、由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孙保山于2012年4月16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朱继成退还多支付的款5088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孙保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保山、被上诉人朱继成之委托代理人焦广华、原审被告陈文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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