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4511号 |
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帅兵,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狄保华,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狄保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海亮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世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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