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71号 |
原告陈文中,男,出生于1945年11月1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继锋,男,出生于1978年5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中诉被告陈继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中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中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文中负担。
审 判 长 虎智霞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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