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48号 |
原告朱子朋,男,出生于1988年6月17日,汉族。 被告陈建华,男,出生于1985年6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朋诉被告陈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子朋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子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子朋撤诉。 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为1930元,由原告朱子朋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О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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