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7号 |
原告刘昱庆,男,出生于1966年10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根峰、刘明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亚锋,男,出生于1990年12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昱庆诉被告聂亚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昱庆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昱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昱庆撤诉。 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为94元,由原告刘昱庆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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