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93号 |
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三岔口。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齐亮,男,出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齐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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