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34号 |
原告陈元奎,男,出生于1988年1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白寨镇周家寨村周家寨6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812062139。 被告刘航,男,28岁,汉族,住新密市白寨镇周家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元奎诉被告刘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元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元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元奎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陈元奎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上一篇:原告陈文中诉被告陈继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