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448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传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该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子民,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刘瑞峰,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子民、刘瑞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子民、刘瑞峰的银行存款4440.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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