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18号 |
原告郑校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洪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校伟诉被告张洪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校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楠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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