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法执字第106号 |
申请执行人信国胜,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洪亮,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 申请人信国胜申请执行武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上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信国胜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的被执行人武洪亮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信国胜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
上一篇:王福茹与王燕、李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