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法执字第94号 |
申请执行人郑书室,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 1979年3月11出生,汉族。 申请人郑书室申请执行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书室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故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02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
上一篇: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邢建广、王利英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