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40号 |
杨刘生: 你因与鹤壁市鼎盛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认为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1)鹤山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查明事实,程序违法,调解协议不是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调解书,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鹤山民申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你的再审申请,你又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3)鹤山民申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刘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诉主张。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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