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林采民初字第66号 |
原告李某,男, 1987年7月19日生。 被告付某,女,1989年3月4日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冬天相识,相识前被告患先天性心脏病,谈到婚嫁时,被告提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要看病押金60000元。2009年1月男女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典礼,2010年6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曾为被告看病花费40000元,同居前,被告索要原告押金60000元,彩礼款30000元,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由于被告婚前就患病,现婚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60000元,婚前原告为被告看病支出的40000元系外债,由于是为被告个人支出,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0000元医疗费外债。为此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看病押金600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被告看病外债4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于2009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典礼,于2010年6月25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付某于2012年秋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长期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林州市××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综合全案情况,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婚后本应和睦生活,但被告付某于2012年秋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长期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看病押金6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为其看病外债4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上海远大心胸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清单一份、医药费收费票据一份、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票据三张、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一份、护理收据一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曾给付被告看病押金的事实,也不能证明上述费用是否形成外债,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对原告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付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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