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获刑初字第46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艺,乳名二庆,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新乡县人。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11月5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6日被新乡县小冀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1月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月1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艺犯盗窃、抢劫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 201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倪哥”(身份不详)窜至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村,进入村民张某某家中,将1部黑色Coolpad7269手机和1台电脑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0元、电脑价值1300元。 2013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国孟亮、吕述阳、张积战(均已判决)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O2632的面包车窜至获嘉县亢村镇亢南村,进入村民周某某家中,将西边卧室内一批饮料、白酒、油漆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55元。 二、抢劫罪 2013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国孟亮、吕述阳、张积战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O2632的面包车窜至获嘉县亢村镇天桥南边,在盗窃亢南村村民刘某某的新日牌踏板电动车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群众在追赶过程中,四人为抗拒抓捕,持弩、扳手、凿子等物威胁抓捕的群众,后国孟亮、吕述阳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价值1370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先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先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盗窃罪第二起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罪辩称自己只是开车的,没有和追赶的群众发生冲突。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倪哥”(身份不详)窜至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村,进入村民张某某家中,将1部黑色Coolpad7269手机和一台电脑、一个显示器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0元、电脑价值1300元。 二、盗窃罪、抢劫罪 2013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国孟亮、吕述阳、张积战(均已判决)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O2632的面包车窜至获嘉县亢村镇亢南村,进入村民周某某家中,将西边卧室内一批饮料、白酒、油漆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55元。 2013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国孟亮、吕述阳、张积战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O2632的面包车窜至获嘉县亢村镇天桥南边,在盗窃亢南村村民刘某某的新日牌踏板电动车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群众在追赶过程中,四人为抗拒抓捕,持弩、扳手、凿子等物威胁抓捕的群众,后国孟亮、吕述阳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价值13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先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国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李先艺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户籍证明、新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新乡县公安局小冀派出所的抓获证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先艺盗窃财物后,为抗拒群众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先艺犯盗窃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先艺伙同国孟亮、吕述阳、张积战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先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先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于盗窃罪第二起自己没有参与,抢劫罪辩称自己只是开车的,没有和追赶的群众发生冲突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张积战、国孟亮、吕述阳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先艺参与了盗窃电动车,同案犯国孟亮的证言称其为抗拒群众抓捕,手持扳手、铁棍向追他们的车上砸了一下,同案犯吕述阳的证言称其为抗拒群众抓捕,拿起弩威胁了追赶的群众,本案被告人与国孟亮、吕述阳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先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希勇 审 判 员 刘玉民 审 判 员 马秀艳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栟 |
上一篇: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淮海分公司诉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