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98号 |
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胜,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心琮,系该公司人事科长。 被告梁建营,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建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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