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394号 |
原告李波,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淼,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跃,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王淼经常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淼的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淼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锋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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