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753号 |
原告陈世良,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良诉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良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陈世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世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陈世良承担。
审 判 长 崔 浩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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