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巩民初字第3860号 |
原告姚明侠,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治通,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文龙,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侠诉被告张治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侠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明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明侠承担。
审 判 员 胡晓君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