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巩民初字第3865号 |
原告席鲜霞,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亚伦,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 被告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鲜霞诉被告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鲜霞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鲜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鲜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六十元,由原告席鲜霞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