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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爱普瑞(焦作)农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睢雪亮,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腾,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爱普瑞(焦作)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睢雪亮,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腾,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爱普瑞(焦作)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爱普瑞(焦作)农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原告自愿和被告再行协商处理本案,为了双方业务的更好合作,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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