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1号 |
原告李云召,男,出生于1951年9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新彦,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海军,男,出生于1973年1月3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召诉被告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召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召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云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李云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上一篇:王永利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