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73号 |
原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6月12日,汉族。 被告邓某某,女,出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