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59号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7日。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4月8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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