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2号 |
原告李德运,男,出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新彦,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海军,男,出生于1973年1月3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运诉被告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德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李德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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