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裁字第307号 |
申请执行人张艳明。 被执行人胡广杰。 本院在执行张艳明申请执行胡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广杰已全部履行了(2013)浚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张艳明已将执行款810元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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