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296号 |
申请执行人王壮壮。 被执行人陈勇生。 申请执行人王壮壮与被执行人陈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如下:被告陈勇生赔偿原告王壮壮医疗费29600元(已支付14000元)于2014年4月1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经申请执行人王壮壮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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