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执裁字第332号 |
申请执行人王宗须。 被执行人张炳寅。 申请执行人王宗须与被执行人张炳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张炳寅欠原告王宗须工资款17000元属实;二、被告张炳寅愿于2014年7月9日给付原告王宗须工资款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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