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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昌海与被告张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吕昌海(又名吕亮),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张永福,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吕昌海与被告张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吕昌海(又名吕亮),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张永福,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吕昌海与被告张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昌海委托代理人花术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永福于2010年承建郑州市化工路边的正商明钻工程,雇用原告为其承包的6#、9#楼安装。于2013年3月20日算账时欠原告工资款50000元未付。被告还于2012年1月1日承包许昌市连城华庭15#、16#楼工程,让原告为其干活,收取原告质量保证金15000元;2013年3月20日结账时欠原告工资款55000元未付,被告上述欠款均出具有条据为凭。后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均以工程需用费用过大,暂时没钱还为由,一拖再拖,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5000元、退还保证金15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如下证据:

1、被告张永福于2012年1月1日出具的收到原告交纳的质量保证金15000元的押金条1张。

2、2013年3月20日,被告出具的欠原告吕昌海正商明钻6#、9#楼安装费50000元的欠条1张。

2、2013年3月20日,被告出具的欠原告连城华庭三、四标临时水、电、放电缆人工费共计15000元的欠条1张。

4、2013年3月20日,被告出具的欠吕昌海连城华庭15#、16#楼图纸变更款40000元欠条1张。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5000元,应退质量保证金15000元的事实。

被告张永福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并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张永福先后于2010年至2012年承建郑州市化工路的正商明钻6#、9#楼和许昌市连城华庭15#、16#楼建设工程时,雇用原告吕昌海为其做工。截止2013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正明商钻6#、9#楼安装费50000元;连城华庭三、四标段临时水、电、放电缆人工费15000元;连城华庭15#、16#楼图纸变更款4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3张。另被告在承建许昌市连城华庭15#、16#楼建设工程期间,原告为承揽工程,向被告交纳质量保证金15000元,此款被告用于工程建设。以上被告共结欠原告劳务工资款105000元及质量保证金1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永福欠原告吕昌海工资款10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没有抗辩。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告的工资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15000元,因该工程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昌海支付工资款105000元并退还质量保证金15000元,合计1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永福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国 琴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露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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