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54号 |
原告刘绍敏,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冉鹏飞,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敏诉被告冉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绍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绍敏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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