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832号 |
原告王存启,男,1966年7月8日出生。 被告杨银萍,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立,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冉纲瑞,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 被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启、杨银萍诉被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王存启、杨银萍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存启、杨银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存启、杨银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存启、杨银萍负担。
审 判 员 闫 琳
二Ο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
上一篇:胡功明、赵安芳诉被告谢中正、客运公司、大地财保、阳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