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57号 |
原告张为民,男,汉族。 被告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兴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遂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民诉被告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民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为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为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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