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号 |
原告吴兰香,女,出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 被告马现敏,男,出生于1968年9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香诉被告马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兰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兰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吴兰香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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