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号 |
原告韩少磊,男。 被告冉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少磊诉被告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少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少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少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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