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0号 |
原告王留民,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10日。 被告李卫锋,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3日。 被告李秋霞,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6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民诉被告李卫锋、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民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留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王留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上一篇:韩少磊与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