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杞民初字第966号 |
原告吕智慧,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张光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 原告吕智慧诉被告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00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光辉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吕智慧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吕智慧现金2000元整,借款人张光辉,2013年6月10日”的借条。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光辉向原告吕智慧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被告应当于合理期限内予以清偿。故原告吕智慧要求被告张光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光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智慧借款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明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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