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420号 |
原告朱玉方,男,1962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广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芳付,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代表人李群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少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海跃,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方诉被告李广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方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朱玉方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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