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1446号 |
原告吴书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英,男,1971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安诉被告张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书安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书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书安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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