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84号 |
原告韩世杰,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杨台村煤窑坡40号。 被告魏建超,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北环路340号院1号楼201号。 被告牛红琳,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6号楼30号。 原告韩世杰诉被告魏建超、牛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世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40元,退回原告韩世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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