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244-1号 |
原告李书臣,男,1963年8月29日生。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丹杰时代超市。 经营者姓名,朱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臣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丹杰时代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臣于2014年7月15日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臣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是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本案系撤诉结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92元,另39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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