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115号 |
原告李老麦,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老麦诉被告吴中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老麦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老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老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老麦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秦改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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