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80号 |
原告李文福,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洪亮,男,成年。 被告吴春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福诉被告马洪亮、吴春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文福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福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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