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47号 |
原告樊宏伟,男,出生于1968年3月26日。 被告位小五,男,出生于1972年5月21日。 原告樊宏伟诉被告位小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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