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许刑执字第533号 |
罪犯李健康,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3日作出(2000)周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健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03年5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10日减刑二年;2008年8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8月1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健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6月12日,被告人李健康之父在李合理家院外叫骂,引起两家人持械互殴,在互殴中,李犯持刀将李合理扎死。 罪犯李健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2次(2013年1月15日、2014年4月18日),记功1次(2013年11月16日),因违反罪犯生活规范、劳动规范扣分2次,累计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健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健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
上一篇: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