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许刑执字第528号 |
罪犯范贵强,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南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贵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6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贵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范贵强与原妻子姚慧岩为复婚和离婚后的部分财产问题未谈妥,使恼羞成怒,遂于当晚12时许,随身携带一把单刃尖刀翻墙进入姚慧岩父母家中,被发现后双方开始厮打,被告人范贵强用刀将姚头、面和腹部多处刺伤,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罪犯范贵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4次(2013年1月15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8月16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1月22日)。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贵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多次违反考核规范被扣分,应依法从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过高。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贵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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