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295号 |
原告史建敏,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莹莹,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敏诉被告崔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敏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史建敏负担。
审 判 员 赵明亮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