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036号 |
原告张四普,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振,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普诉被告张明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普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四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四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四普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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